入魔篇:機會成本 (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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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港版」機會成本 (8)
坊間某本新近 (2000 年十月) 出版,標榜活學活用的「經濟學」書籍,內容除亂拋書包、東拉西扯外,竟連基本的經濟學概念也錯了不下數處! 該書的錯誤可說 simple and naive,原屬不入流,不值一駁。但該書的幾位作者來頭卻不少,除資深中學教師外,更有教育學院講師,其對經濟科教育的影響力非同小可,因此,筆者唯有本�荂m經濟人網頁》「無大無細、擇經濟學而固執」的宗旨,效法唐吉訶德,挺身而出,直斥其非! 該書的第一篇是討論機會成本。下面是該篇有關失業的機會成本的部份。 「國民的失業,其成本就不單是政府的失業救濟、公共援助等金錢上的支出和失業者的痛苦。它還應該包括這些人並不是失業而是有工作時,社會所能獲得的生產,把這些加起來,其價值比失業救濟金的花費高得多。」 該篇的作者大概認為失業的成本是下列各項之總和。
該文的作者似乎把失業者付出的成本、其他人承擔的成本及社會整體的成本三者混淆了。談成本而攪不清對象,結果當然是一塌糊塗! 失業的成本,千頭萬緒,難以計算,下文旨在指出該文有關失業的社會成本的謬誤。而「失業的社會成本」的意思是指失業對社會做成的淨損失 (net loss caused by unemployment)。 考考您: 題一:失業的社會成本應否計算「失業救濟、公共援助等金錢上的支出」呢? 計 不計
題一解釋:
失業救濟和公共援助屬轉移支付 (transfer payment),一得一失,社會並無實際損失 (no net loss)!當然轉移支付或會引致資源錯配等經濟損失,但無論如何,轉移支付本身絕非失業的成本!
題二:失業的社會成本應否計算「失業者的痛苦」呢? 計 不計
題二解釋:
這問題不容易回答哩!筆者只想強調一點:不是所有「失業者的痛苦」都應計入成本。 試想想若失業者是因為沒有收入而痛苦,則若一方面把喪失的收入計入成本,另方面又計算因喪失收入而引致的痛苦,這豈不是犯了重覆計算嗎?
題三:失業的社會成本應否計算「這些人並不是失業而是有工作時,社會所能獲得的生產」呢? 計 不計 這問題同樣不容易解答哩!想一想,若失業工人的邊際產出比現時市場工資率低,則以現時市場工資率聘用失業者工作反而會做成浪費,使社會整體受損!一句話,把幻想出來的 "potential" output 計入失業的成本,和計算死掉的人的的 "potential" output 一樣,同屬天方夜譚! 想一想另一個有趣的問題:若失業全屬阻滯性 (frictional) 或結構性 (structural) ,則根本無法避免,那麼對社會來說豈不是沒有任何成本? P.S. 該書至少尚有兩個「創新」的地方。
一:該書 P. 45 -「經濟學的觀點是:當汽水的邊際效用還高於西餅的邊際效用,即花多一點錢來買汽水,其帶來的滿足感仍比西餅能帶來的滿足感大時,選擇汽水是對的。但是,當它的邊際效用減至低於西餅或其他東西時,我們就知道應該停止買汽水了。」 傳統經濟理論:消費者均衡的條件是 MUa / Pa = MUb / Pb。 MUa 和 MUb 分別是物品 a 和物品 b 的邊際效用,而 Pa 和 Pb 則分別是物品 a 和物品 b 的價格。 二:該書 P. 193 -「若然政府開徵銷售稅,消費者及製造商分別要承擔部分稅項,而誰的負擔多些,就要看需求彈性大於或小於一,大於一則製造商負擔多些,小於一則消費者肩負多些。」 傳統經濟理論:若需求 (的價格) 彈性比供給 (的價格) 彈性大,則製造商負擔多些;相反,若供給彈性比需求彈性大,則消費者負擔多些。 網友可參閱任何大專或預科經濟學課本,誰是誰非,自有分曉。
Econman (6 / 11/ 20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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