競爭 (Competition)
Scarce goods 是多優於少的物品 (more
is preferred)。因此,在任何社會,對 scarce goods 的爭奪是無可避免的。經濟學所說的「競爭」 便是指人與人之間對
scarce goods 的爭奪。
「爭奪 scarce goods」的遊戲
我們對 scarce goods 的爭奪就如同玩 「三國誌」戰爭遊戲一般,要奪得勝利便要擊敗其他的對手。在這「爭奪 scarce
goods」的遊戲中,勝方將得到他所爭奪的 scarce good,而敗方將一無所有!
「爭勝的準則」 (criterion of competition)
在「三國誌」遊戲中,「爭勝的準則」(即是勝利的條件)便是統一中國,若沒有「爭勝的準則」,便不能決定誰勝誰負。
同一道理,要決定 scarce goods 誰屬,便要定出競爭的「爭勝準則」。在土地的拍賣會上,拍賣的土地便是各方豪雄爭奪的 scarce
goods,而爭勝的準則便是「價高者得」。
「爭勝的準則」決定競爭的勝負,也就是決定 scarce goods 最終會花落誰家的標準。
競爭的「遊戲規則」(rules of the game) 便是
Property rights (產權制度)
足球比賽的爭勝準則是以入球的多少決定的,但如果不需遵守任何的「遊戲規則」,而你又是參賽者的話,你會點做呢?
任何的爭勝準則必須有一套相應的「遊戲規則」限制競爭者可使的手段,不然,「武力爭奪」將成競爭的遊戲規則,而「力強者勝」將成為爭勝的準則。
「爭勝準則」是透過競爭的「遊戲規則」確立的,因此 scarce goods 誰屬是由競爭的遊戲規則決定的,
按張五常教授說:「產」property 是所有有人競爭的物品。換句話說,property 即 scarce good 也!按此理解,爭奪
scarce goods 的遊戲規則,便是決定 property 誰屬的規則,這些規則便是經濟學所說的「產權制度」(property
rights)。